来源:债市观察
2016年9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到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通知》重点规定了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条件、工作原则以及可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两种重组方式等主要内容。其中,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二是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是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此外,《通知》还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事实上,在8月3日,媒体就曾经报道银监会将下发此《通知》,规范银企“随意停贷、抽贷问题”。彼时市场人士指出,该文件一方面是意在防止恶意博弈性抽贷出现,另一方面则是希望相关各方能够组团盘活债务问题。
南阳银监分局纪委书记早前发文指出,债委会制度的推进将构建起债权人沟通协调平台机制,确保债权人“同进同出”。这一方面有利于银企抱团取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有序平稳地信贷退出,减少其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银行抽贷问题
中国银行“抽贷”问题已经困扰中国政府和企业多年。上月中国国务院督查组赴18省市调查民间投资下降原因,各地反应强烈的四大问题之一就是银行“抽贷”。在今年来的债券违约事件中,云峰集团、亚邦集团在违约前均遭遇了银行的抽贷、压贷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中断。
据《每日经济新闻》援引中诚信国际方面人士分析,“随着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上升,银行在信贷投放方面会更加谨慎,对于发生负面事件的企业信任度降低。因而,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持续暴露或导致银企关系更加紧张,企业被银行抽贷、压贷的情况可能更加普遍出现。”
就抽贷的企业而言,据市场人士称“煤炭、钢铁等企业贷款收回比较难,这类企业的断贷、抽贷情况之前非常多,甚至一些企业确实是因银行抽贷停产的。”
李克强总理近期也多次强调,防止对一些信誉好、有市场的企业抽贷压贷,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银行抱团共担风险共同进退
《通知》原文指出,“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方式进行回收。事实上,债委会的成立也将有助于银企“抱团”共同抵抗金融风险。
河南省银监局副局长张春近日表示,“成立企业债委会就是让银行抱团,形成风险共担和共同进退的机制。”
张春表示,对于每一家企业,银监局牵头要做到信息透明,通过摸底了解到企业的真实情况,然后由债委会给出一个授信总额,让所有的银行分担风险,企业事宜也由债委会共商。
此外,债委会除了合理确定授信总额,稳定预期,推动各家银行同进共退,避免盲目抽贷压贷之外,还会对各家银行有约束作用。
但也有市场人士指出,“对于暂时性困难企业和资金缺口较小的企业,银行组建的债委会还是能够支持的。但是,一些僵尸企业和负债过重的落后企业,债务可能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立场会希望能够多给这些企业一些机会和空间,但是银行的立场或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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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文
近日,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目的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规范和做好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指导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共十六条,明确了债委会的性质、职责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债委会的成立和成员组成、议事规则、资金支持及指导与协调等内容,提出了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
一是债委会的性质。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是债委会的职责。债委会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是债委会的工作原则。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是债委会的成立及成员组成。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是债委会的议事规则。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六是资金支持。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七是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通知》重点规定了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条件、工作原则以及可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两种重组方式等主要内容,以有利于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开展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工作。其中,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二是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是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八是指导、协调和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既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解决债务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的工作平台,可有效避免因个别债权金融机构擅自对债务企业单独采取行动,导致出现债务企业经营风险加大、甚至出现因此而破产的不利局面,有利于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也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协商解决金融债务问题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在维护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实践证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金融债务重组工作是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问题较好的工作机制。同时,债权人委员会工作也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目前,各银监局按照银监会的部署和《通知》精神,因地制宜,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稳步推进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