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星瀚微法苑
最近一段时间, 有关民办学校融资租赁的咨询越来越多。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学校”), 与公办学校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大部分资金需要民办学校自给自足。目前, 本市的民办学校, 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由于生源数的减少, 日益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那么, 民办学校是否能够通过融资租赁盘活现有资产, 度过“寒冬”, 迎接下一个生源高峰呢?
一、民办学校能否进行融资租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都规定了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 是否民办学校就无法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获取盈利了呢?
我们认为, 民办学校通过融资租赁, 获得收益并用于学校自身的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的, 不应认定为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当属有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厦民终字第1001号判决书中, 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否能够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院认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而非《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也就是说, 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与其它组织或个人约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而签订的合同有效, 民办学校能够运用自有资产进行融资租赁, 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为民办学校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注意事项
上海市作为教育部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 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相较其它地区更为丰富, 但监管力度也较强。市政府、市教委等行政主管机关也出台了较多地方性政策法规规范民办学校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 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① 对于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教育行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 一旦产生相应的纠纷, 很容易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 造成较大的影响。目前而言, 众多民办学校仍与举办者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 在发生相应纠纷的情况下, 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 在进行前期审查的过程中, 应当严格对资产的权属、价值等进行审查, 避免产生相应的风险。
② 民办学校的房地产不宜进行融资租赁活动
教育部于2007年2月3日针对民办高等学校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于学校的资产, 明确要求必须在该管理规定颁布后的一年内过户到学校的名下。目前, 上海的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均完成了资产过户的工作, 其它各类民办学校也正在进行资产过户的过程中。民办学校的房地产作为教育用地, 其买卖、变更权利人等登记行为必须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此条件下, 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可能性极小。在民办学校的收入不稳定、偿付能力存疑的情况、且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 其债权的实现存在较大的风险。
③ 民办学校的学费收费权不宜作为质押资产
2015年4月27日, 上海市教委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对于经营性及非经营性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收费、存储、使用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民办学校仅能将学杂费存入与之签订协议的银行的指定账户中, 该帐户受教育主管部门及银监会上海监管局等部门监管, 仅可用于指定用途。若民办学校发生无法偿付租金的情况, 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执行该账户中的剩余资产, 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一定风险。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
随着政府对于民办学校发展支持力度的进一步增加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进一步落地, 民办学校对于融资租赁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 融资租赁公司在扩展相应业务的同时, 也应当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① 积极进行资产权确认、登记公示
例如,针对学校的动产进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过程中, 应当及时在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平台上进行相应的登记公示, 以确认权属。
② 要求举办者公司提供担保
由于民办学校无法使用自身的房地产提供担保, 学杂费等应收账款质押后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大难点, 因此, 由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为其提供担保是风险较小的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手段。
③ 密切追踪民办学校办学及收入情况
民办学校每年均需要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年检, 办学许可证也需要在固定期限内进行换证, 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会针对学校的办学情况等进行检查。针对学历性质的民办学校, 也可通过其每年的招生规模、实际学生报道数等信息预测其办学情况及收入水平。若学历民办学校常年招生情况不佳, 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倾向时, 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规避风险。
④ 对相关合作项目聘请专业律师审查
专业从事教育资产融资租赁的律师一般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 能够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及政策、法规解读服务。